作者/康軒文教集團董事長 李萬吉
全文出處/中時電子報
立法院去年11月通過了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」、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」和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」,也就是所謂的實驗教育三法,是台灣首次以法律位階制定教育實驗的專屬法源(過去多以行政命令處理),對於台灣未來推動各種教育實驗,包括在家自學和公辦民營,可說是一項重大突破。
這次九合一大選後,包括雙北和高雄等直轄市的教育局長,都把推動實驗教育當做重要的教育施政方向,加上民間不少私立學校或教育團體也積極投入辦理各種實驗教育,看起來台灣教育有機會走向更多元、更適性、更創新的發展;然而從過去自身辦學的經驗知道,實際運作上還有不少觀念和措施需要調整,才能讓這些法令確實可行。
就如前兩周新聞報導某實驗高中因採學生法庭,讓學生自主審查學生事務,被評鑑委員認為影響訓育組應有的功能;如果該學生自治的作法就是其實驗的要項,用一般學校的辦學標準來檢視,就是很奇怪的邏輯。
此外,辦理實驗教育往往需要更彈性的人力運用和更多的經費支持,然而主管機關在組織員額、師資認定與收費方面的法規仍採保守立場,沒有同步修正開放,尤其主計和人事單位的規定往往與教育機關同調,這些都讓教育實驗做得綁手綁腳,成效大打折扣。
實驗教育三法雖明定政府應對教育實驗做適當的審議和監督,但管理與開放之間必須取得平衡,相關配套也要到位,例如放寬教育實驗的學雜費收取、中外籍教師聘任、行政組織彈性等,避免以傳統框架做監督評鑑,才能落實實驗教育立法精神,讓更多學子受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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